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每年应当向()报告全面工作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A.同级党委
B.上级党委
C.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
D.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
A、同级党委
解析: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第二十一条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报告以下事项:(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情况;(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情况;(三)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工作部署、指示和决定情况;(四)重大工作部署以及推进情况,年度工作情况;(五)重大政法改革部署以及推进情况;(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的重大事项处理情况;(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况;(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九)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报告全面工作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参照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有关规定,确定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范围、内容和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