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甲以A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A公司成立后,将该房屋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下列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公司承担
B.甲与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甲承担责任
D.先由甲承担责任,A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A、公司承担
A.公司承担
B.甲与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甲承担责任
D.先由甲承担责任,A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A、公司承担
第1题
案例三
(一)资料
甲、乙两家国有企业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发起人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丙公司的注册资本拟定为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以土地使用权折价800万元、厂房设备折价‘700万元出资;乙以现金400万元、企业商誉折价100万元出资。其余3000万元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2)如果公司不能成立,由甲、乙根据上述出资比例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3)丙公司成立后,开办费用从公司成立当年的应税收入总额中作一次性扣除。
(二)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从下列问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答案。
6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任何隋况下都必须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
B.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包括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
C.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D.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第2题
第3题
A.省分公司负责本省公司及其 下属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备案初审工作
B.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本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资产工作
C.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号百控股”)负责本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
D.集 团公司所属其他企业包括各直属机构负责本企业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备案初审工作
第4题
A.甲公司可以另行设立其他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B.A公司股东作出决议时,可以口头作出
C.A公司不得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D.A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无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5题
A.省分公司负责 本省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备案初审工作
B.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责 本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备案初审工作
C.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号百控股”)负责本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
D.集团公司所属其他企业包括各直属机构负责本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备案初审工作资产评估报告备案初审工作
第6题
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2005年度的有关资料如下:
(1)本年利润总额为48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按税法规定本年度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30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50万元, 支付的税收滞纳金1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假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2)A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为贷方80万元。
(3)按税后利润的10%和5%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4)向投资者宣告分配现金股利100万元。
要求:
(1)计算A公司2005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并编制相应的会计分录。
(2)编制A公司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会计分录。
(3)编制A公司向投资者宣告分配现金股利的会计分录。
(4)计算A公司2005年的未分配利润。
(应交税费、盈余公积、利润分配需要写出二级明细科目。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第7题
A.Ⅰ、Ⅲ、Ⅳ
B.Ⅰ、Ⅱ、Ⅳ
C.Ⅱ、Ⅲ
D.Ⅰ、Ⅱ
第8题
A.新华公司发出商品时,应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B. 新华公司应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C. 新华公司发出商品时,应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D. 新华公司在发出商品时不应确认收入
第9题
海容文化用品公司系由甲、乙、丙、丁四位自然人和丰利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利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于2003年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容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总股本5000万股,其中甲、乙、丙、丁各持有500万股,丰利公司持有3000万股。海容公司2003年、2004年均为保本经营,2005年盈利500万元(税后利润)。2006年初,公司董事会为2006年度股东大会拟定了以下两项议案:(1)决定以上年的500万元利润,按每10股送1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发放股票股利;(2)为海容公司取得银行贷款,拟以海容公司全体股东所持股份质押给银行。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是,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第(1)项议案;对于第(2)项议案,只有丰利公司赞成,甲乙丙丁均投票反对。试分析上述两项议案是否可以实施,并说明理由。
第10题
2003年3月15日,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与朝阳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朝阳公司承建国际商贸中心大厦,35层框架结构,总高110米,建筑面积4万余平方米(含地下4层),工期从2003年3月20日至2005年10月30日,合同价款3050万元,预付款650万元,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工程如提前完成,每提前一天,远东公司奖励朝阳公司3万元,如未按期完工,每延误一天罚款3万元。
合同签订后,远东公司如约支付预付款,朝阳公司亦如期开工,并按期竣工。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但远东公司除预付款外,再未向朝阳公司支付任何款项。朝阳公司请求远东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远东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严重匮乏,遂欲找理由拒付朝阳公司工程款。经向有关人士咨询,远东公司知道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承包范围从事总承包活动,不得无证或者越级承包工程。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二级企业可承包30层以下、30米跨度以下的房屋建筑,高度100米以下的建筑物的建设施工。而朝阳公司的资质为二级,显然,其承包本合同工程违反了该规定。远东公司又查阅了相关法律和规章,了解到《建筑法》、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都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据此,远东公司主张合同无效并拒付朝阳公司工程款。朝阳公司则认为即使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远东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朝阳公司多次向远东公司交涉无果,遂诉至法院。
请结合有关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理论和法律法规对上述纠纷作出分析,给出你的鉴定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