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其上级⾏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政许可决定的;
B.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C.未依法履⾏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未发现违法⾏为、发现违法⾏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D.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为。
